加载中 ...
首页 > 财经 > 资讯 > 正文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2018年10月30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8-11-01 19:05:31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2018年10月29日至30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29日至30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昭通、平安昭通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对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昭通“六大战略”的实施,推进昭通建成“引领区域发展的滇川黔省际中心城市”,加快昭通经济社会和谐跨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权利,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形式,通过公告督促、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坚决提起诉讼,特别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回复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探索形成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补充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纠错,调动适格主体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检察长负责制,以办案为中心,以案件证据为关键,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

三、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行政信息;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积极开展自查,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履行职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审判和执行,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对检察机关调阅、复印审判机关案件卷宗等工作,审判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监察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而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和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查处。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强化数据、信息、资源共享,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常态化联系机制、重大突发案件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共同构建公益诉讼网格化工作格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公益诉讼这一崭新的法律职责,检察机关要狠抓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增强业务素质,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廉洁自律,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担当、公正司法的检察公益诉讼队伍。

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效

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访线索,交由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依法对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

全市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高效、规范、廉洁、公正开展。

六、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大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ztnews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如若转载,请 戳这里 联系我们!

本网站转载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请读者仅作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info@qbjr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