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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的通告

中国财经界·www.qbjrxs.com 2018-10-31 18:57:20本文提供方:网友投稿原文来源: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在用电电价上都能得到优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地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度电降低1.26分。

2.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度电降低1.25分。

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6],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度电降低0.2分。

4.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7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度电降低4.04分。

以上合计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度电降低6.75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至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规定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之一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

2018年10月31日

本文来源:责任编辑:z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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